| 收费项目 |
收费标准 |
收费对象与条件 |
收费依据 |
备注 |
| 一、土地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费 |
(1). 党政机关、团体、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200—700元/宗 (2). 企业、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—40000元/宗;(3).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300—10000元/宗;(4).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13—30元/宗。详见文件。 |
土地使用者,(区属工业企业暂免至2009年底) |
[90]国土(籍)字93号,计价费[97]2257号;镇政办发[2008]28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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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 土地闲置费 |
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的土地闲置的,参照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;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,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,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%以下的土地闲置费。详见文件。 |
土地闲置单位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》;浙政办发[2000]22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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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耕地开垦费 |
36元/平方米,占用基本农田的再加15元/平方米,标准农田的再加7.5元/平方米,耕地开垦费(委托造地)52.5元/平方米,详见文件。 |
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|
浙政发(2008)39号;甬政发[2000]272号;镇政办复[2008]57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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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土地复垦费 |
按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收取,详见文件。 |
毁损土地的单位 |
省政府[93]33号令;《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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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 矿产资源补偿费 |
销售收入的0.5—4%,详见文件。 |
采矿权人 |
1994国务院令第150号 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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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六、 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 |
1、探矿权使用费:第一至第三个勘察年度,100元/平方公里,从第四个勘察年度起,每年增加100元/平方公里,最高不超过每年500元/平方公里。
2、采矿权使用费:每年1000元/平方公里。
详见文件 。 |
勘察、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|
财综字[1999]7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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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采矿权使用费 |
每年 1000元/平方公里。 |
同上 |
同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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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采矿权出让所得 |
拍卖、招标、挂牌竞价确认,或评估确认。 |
采矿权人 |
浙土资发[2001]223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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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七、 采矿登记费 |
100元—500元,详见文件。 |
矿业生产单位 |
财政部、国家物价局、价费字[92]25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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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八、土地有偿使用费(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、收益金) |
拍卖、招标、挂牌竞价确定或协议出让地块评估确认,详见文件 。 |
用地单位 |
《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》国务院[90]55号令、省政府[92]19号令、国务院(2001)15号文件、省政府(2001)61号文件、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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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、征地管理费 |
全包方式:S≥50亩, 2400元/亩;S<50亩, 3200元/亩;其他土地 S≥100亩, 1800元/亩;S<100亩, 2400元/亩 非全包方式:S≥25亩, 800元/亩;S<25亩, 1600元/亩;其他土地 S≥40亩, 600元/亩;S<40亩, 1200元/亩
按上述标准的70%收取。 |
用地单位 |
甬价房[1997]249号,甬财政综[1997]371号 ,甬财政综[2009]73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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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、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|
耕地:一级 5.5万元/亩 二级 5万元/亩 三级 4.5万元/亩;
林地、未利用地:一级2.75万元/亩 二级 2.5万元/亩 三级 2.25万元/亩。 |
征用农用地 |
镇政发[2009]19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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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一、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费 |
10.50元/平方米 。 |
征用农用地 |
镇政会纪[2003]3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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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二、社会保障风险资金 |
30元/平方米 。 |
用地单位 |
甬政发[2003]128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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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三、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 |
63.00元/平方米 。 |
使用折抵指标 |
镇政[2000]20号镇政会纪[2007]第七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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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四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|
48元/平方米 。 |
新增建设用地出让 |
财综[2006]48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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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五、水利基金 |
0.3元/平方米 。 |
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 |
甬政发[1994]42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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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六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|
30元/平方米 。 |
用地单位 |
《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》;浙政发[1994]3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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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七、土地增值税 |
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(一)增值1倍以下的,缴纳增值额的10%,(二)增值1倍以上至2倍的,缴纳增值额的15%,(三)增值2倍以上至3倍的,缴纳20%,(四)增值3倍以上的,缴纳30%。
详见文件 。 |
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;《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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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八、耕地占用税 |
50元/平方米,
占用基本农田的,在其标准上再提高50% ,详见文件 。 |
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1号);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》(浙政发[2008]38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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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十九、契税 |
税率3%。详见文件 。 |
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;甬财政农[2005]944号 |
该解释权归财政部门 |